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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4年BVI群島引入了國際商業公司法,簡化了BVI公司注冊流程,提供極為優惠的稅收,打算借此吸引國際資本,發展本國經濟。隨后大量企業借助BVI公司的平臺,進行跨國融資和資產配置,而BVI群島也從昔日的貨物和貿易中轉站,升級成為全球資本中轉站。隨著CRS政策實行以及BVI經濟實質法案出臺,注冊BVI公司的政策發生了變化,那么注冊BVI公司需要哪些條件?
① 提供BVI公司名稱,允許有中英文公司名稱,但中英文名稱需對應翻譯;名稱中允許含有國際、集團、控股、實業、投資等字眼。
② 注冊資本:標準授權資本為美金50,000,分為50,000股,每股1美金。
③ BVI公司董事:一人或一人以上;可由自然人或法人擔任(自然人無國籍限制,需年滿18周歲);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成員,董事主席是董事會的負責人。
④ BVI公司股東:一人或一人以上;可由自然人或法人擔任;政府保護股東利益,無須公布受益人身份資料;股東名冊須存放于BVI注冊代理;公司只可發行記名股票。
⑤ BVI注冊代理/注冊地址:公司需委任一個注冊代理;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注冊代理之辦事處。
2017年12月·5日,歐盟公布了一份“不合作”稅務司法轄區名單(歐盟稅務黑名單),而BVI群島位列其中。為脫離“稅務黑名單”,以及減輕他強國對BVI政府的壓力,BVI政府于2018年12月制定了《2018 年經濟實質(公司及有限合伙)法》。之前已經成功注冊的BVI 公司(除了非居民企業、非居民有限合伙企業)都要滿足BVI經濟實質方案,不滿足的企業需要在2019奶奶6月30日前整改。
一般相關實體需要滿足:(指BVI經濟實質法案中提出的相關實體BVI企業)
① 相關業務在BVI進行決策和管理,例如定期在BVI召開股東大會;
② 在BVI開展相關業務時,在BVI境內產生足夠金額的支出,在BVI境內需要有足夠的雇員,在BVI從事核心創收業務。
純權益持有實體(不從事商業活動,僅持有其他公司權益),需要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來持有、管理對外投資的權益。
如果無法滿足BVI經濟實質法案的條件的BVI 公司,可以通過申請成為他國稅務居民的辦法來解決。因為BVI經濟實質法不適用于BVI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(歐盟的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在列司法管轄區除外。例如,BVI公司擁有香港商業登記證(BR),有可能被認定為非BVI稅務居民,即無需滿足BVI的經濟實質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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